行李相關問題

某些事件, 例如航空業面臨的當前形勢、營運困境及人員短缺、惡劣天氣條件、行李處理區發生技術問題或行李標籤脫落等特定情況下,有時會導致行李物品損壞或未能與其所有人同時到達目的地機場。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們深感抱歉!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儘快將您的行李歸還給您,或賠償您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
行李延誤
如果您找不到您的託運行李,下列資訊可能對您有用。
如果您在行李領取完成後仍未找到您的行李,請及時向行李追蹤櫃台申報,或者(在大多數機場都可以)最好於線上申報。
之後,您將透過電子郵件收到帶有參考編號(PIR 編號,例如 FRALH12345)的書面確認函。請保留此書面確認函,以及您的所有航班文件,特別是登機證和行李領取標籤。我們建議您留在機場,直至您的資料成功傳送並取得您的參考編號。
這將幫助我們儘快處理您的行李轉運。
您可使用參考編號(PIR 編號,例如 FRALH12345),於線上查詢您的行李追蹤進度;此外,您也可更改您的資料。最重要的是,如果運送地址或聯絡資料不正確,或相關資料發生變更,請在此處修改。
如果您無法透過提供之連結獲得必需的資訊,或者無法修改詳細資訊,可在延誤行李申報的書面確認收據上找到一組聯絡電話號碼。
大多數遺失的行李物品都可在 24 小時內找回。當您的行李在目的地機場尋回後,我們將會與您聯絡以安排運送時間。目前,行李轉運可能會有所延遲;但是,我們將盡一切努力確保快速處理,並請求您的理解。
如果在延誤申報後 5 天內仍未找到您的行李,我們將要求您提供有關行李物品及其內容的詳細說明。為此,請在我們的行李狀態頁面上填寫物品清單,您將可以在延誤申報 5 天後瀏覽該頁面。
行李損壞
我們十分抱歉,您的行李在運載過程中受到損壞。請放心,我們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損壞發生。 請立即向當地的漢莎航空行李追蹤櫃台申報行李損壞事宜。
請立即向我們申報行李損壞,以便我們盡快處理此事。 之後您會獲得一份書面確認及參考編號(PIR 編號,例如 FRALH12345)。請務必妥善保管。
您可於機場的漢莎航空行李追蹤服務櫃台申報損壞。
如果您在到達家中或酒店之後才注意到行李損壞,則必須在航班到達後 7 天的法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申報。您還必須證明您的行李損壞是在有關航空公司保管期間造成的。我們收到完整的損壞申報後,會向您提供一份書面確認及參考編號。
如果您在法定期限內申報您的行李損壞,您可以根據《蒙特婁公約》要求賠償損失。
為解決您的損壞索賠,我們需要對行李物品的價值和造成的損壞進行評估,或取得損壞行李物品的購買收據。
在確定退款金額時,始終會考慮物品的現值。每開始使用一年,會扣除價值的 15%。
個人物品遺失
如果您將物品遺落在我們其中一架客機上,或我們其中一個漢莎航空機場貴賓室內,請在到達時透過下列方式立即申報:
- 前往機場的漢莎航空行李追蹤服務櫃台,或
- 前往機場的漢莎航空服務櫃台。
透過您的詳細描述,我們將展開深入搜尋,爭取儘快找到相應物品。我們在找到物品後將與您聯絡,安排歸還事宜。
於法蘭克福機場或飛往法蘭克福之航班上遺失的物品
請使用表格申報遺失。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前往失物招領處(第 1 航廈,A 區,0 層,週一至週日 08:00 至 16:00)。
如果行李內的個別物品或全部物品遺失,您應在到達後透過下列方式立即申報:
- 前往機場的漢莎航空行李追蹤服務櫃台申報
- 前往機場的漢莎航空服務櫃台申報,或
- 使用我們的聯絡表格*
* 如果您在這之後申報損失,則必須在航班到達後 7 天內以書面形式申報。
索取賠償、責任與保險
您可在此找到航空公司延誤、遺失或損壞行李相關責任與保險的法規及時限的所有資料。
如果您的行李出現延誤,您可以購買必要的替換衣物,如內衣、泳衣以及洗漱用品,並提交收據進行報銷。
如果您的行李受損,請立即在機場或於線上申報,最晚在 7 天內完成。
對於延誤行李,申報損壞的截止日期是收到行李後 21 天。如果您的行李遺失,您有兩年的時間申報遺失。在這種情況下,您只能在事件發生 21 天後提交索賠。判斷是否遵守申報截止日期的時限,以郵戳或電郵的自動收件日期為準。
請注意:
- 如果您的延誤行李在回程航班上遺失或延遲抵達,則替換衣物和洗漱用品的費用將不予報銷。
- 請保留您應急購買物品的所有收據。
- 珠寶、現金或筆記型電腦等貴重物品必須放在隨身行李中運輸,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 替換物品購買或行李完全丟失的最高賠償金額約為 1,500 歐元。
- 如果可驗證為全新商品,將退還原價;對於已使用過的物品,將補償公允價值。
- 旅客有義務盡量減少損失,這意味著在行李暫時遺失的情況下,費用必須盡可能低。
- 如果手提行李發生損壞,僅在可以證明航空公司或其人員造成損壞的情況下,我方才會承擔相應責任。
- 航空公司對於正常的磨損(例如劃痕和凹痕),或裝載物品過多的行李箱、未妥善包裝的易碎物品之損壞概不承擔責任。
賠償責任受《蒙特婁公約》規定管轄。在《特別提款權》(SDR)中附有補償的詳細說明。《特別提款權》(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所制定的會計記帳單位。現今,最高責任金額為 1,288 SDR,目前相當於約 1,500 歐元。匯率受波動影響,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制定。
《蒙特婁公約》僅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適用:
- 該法律適用於締約國之間的國內和國際運輸。
- 對於託運行李,無論過失程度,航空公司都對由其保管行李所受的任何損壞承擔責任。
- 只有在《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損壞申報和索賠要求時,該法律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