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運輸
電池
禁止運輸因安全原因被製造商列為有缺陷或損壞或召回的鋰電池,並有可能造成發熱、點燃或短路的危險情況。
具體說明
鋰電池提供電力的電子香煙和類似霧化裝置(電子雪茄、電子煙管等)。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電子香煙必須單獨保護妥當,以免意外開啟。
- 在整個航班飛行期間,電子香煙必須妥善存放。
禁止
- 在機上使用
- 在機上充電
請注意: 在部分國家/地區,如印度,禁止攜帶電子香菸。
具體說明
用於醫療目的且配備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如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吸入器、CPAP 呼吸機等)。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 是*
規定
- 所有內建或備用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小節的要求。
- 電池容量不得超過 12 V 或 100 Wh。
- 各內建或備用電池不得超過 - 最高 8 克的鋰含量。
- 各積體鋰離子電池或備用鋰離子電池的最高標稱能量值不得超過 160 Wh。
- 每名旅客均不得攜帶超過 2 顆備用電池。其他備用電池的最大鋰含量不得超過 2 克,或標稱能量值不得超過 100 Wh。
- 備用電池僅可作為手提行李運送。
- 每顆備用電池必須單獨儲存以防短路,例如將其裝入原包裝中運輸或以其他方式使端子絕緣。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包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例如供個人使用的手錶、計算器、相機、手機、手提電腦、攝影機等。
託運行李:允許(電池容量最高 100 Wh 或 2 克) - 設備必須完全關掉且必須妥善包裝,以免電池受損/不允許(電池容量 100 - 160 Wh 或 2 - 8 克)
手提行李:允許
是否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最大 100 Wh 或 2 克)/是(100-160 Wh 或 2-8 克)(1)
規定
- 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及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章節的要求。
適用於備用電池的規定
1. 日常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金屬或鋰電池(電池標示容量最高 100 Wh):
- 僅限裝入手提行李,且只可攜帶供個人使用的數量。
- 此類電池必須單獨存放,以防短路。
2. 已安裝的電池或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 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 2 克,鋰電池的標示容量不得超過 100 Wh。
3. 上述日常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離子電池(電池標示容量在 100 Wh 至 160 Wh 之間):
- 每人最多攜帶 2 顆備用電池
- 僅限裝入手提行李
-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
請注意
- 含有鋰電池的電子香菸和類似的霧化裝置僅限裝入手提行李攜帶。
- 用作能量來源的裝置(如行動電源)被視為備用電池。
- 任何便攜式電子設備或不得與易燃物品裝載行李中(例如香水、氣溶膠等)。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供個人使用、含非溢漏式電池(不包括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娛樂和家用裝置,例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電動牙刷、刮鬍刀和電池供電玩具。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電池不得含有任何游離或未吸收的液體。
- 電池容量不得超過 12 V 或 100 Wh。
- 電池必須妥善保護以防啟用,或將電池取出並將端子絕緣。
- 最多可額外攜帶兩顆備用電池。
- 已拆卸的電池或 備用電池的兩極必須絕緣以防短路,而且僅限裝入手提行李攜帶。
- 禁止運輸其他含非溢漏式電池的便攜式設備,例如由汽車或摩托車電池供電的裝置。
具體說明
由電池供電的醫用便攜式製氧機,也可在機上使用。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可從漢莎航空醫療運控中心獲取批准:
傳真:+49 69 696 83 677
電郵:specialservice@dlh.de
(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晚上 20:00,週六、週日及公眾假期:上午 08:30 - 下午 16:30)
前往和離開美國的旅客,可透過下列聯絡方式(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 - 下午 15:00)與位於美國的醫療服務接待處聯絡:電話:+1-516-296-9580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無線電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裝置,包括使用鋰電池供電的植入裝置。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具體說明
發熱物品,如水中焊炬/潛水燈和焊接設備等電池供電設備,這些設備如意外啟用,會產生極高的熱量並可能引起火災。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裝置必須關閉。
- 必須拆下發熱部件或能量源並單獨包裝,以避免在運載途中意外啟動。如果已將電池卸下,也必須防止電池短路。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用於輪椅和其他助行器的非溢漏式電池(乾電池、膠體電池)。例如鎳鎘和鎳金屬氫化物電池。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以下運輸條件適用於使用非溢漏式電池的助行器:
- 旅客必須確保該電池為符合第 A67 號特別規定的非溢漏式濕電池(即無游離液體或不可吸收液體)。
- 電池必須採取短路防護措施,例如遮蔽外露連接線路。
- 充電電池必須是
- 安全地裝配在輪椅或助行器上,或
- 使用者已將電池拆卸下,如果助行器經專門設計,並可根據製造商指引進行拆卸操作 - 遵照製造商的指引(例如切斷電池連接、關掉點火/主開關),電路已被隔離。
對於可拆卸的電池(例如折疊式裝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使用者必須拆卸下電池。
- 電池必須採取短路防護措施,例如遮蔽外露連接線路。
- 拆卸的電池必須採用牢固包裝,放入貨艙運輸。
- 最多可攜帶 1 顆備用電池。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用於輪椅和其他助行器的鋰離子電池。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及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章節的所有測試要求。
- 電池端子必須妥善採取防短路措施,例如封裝在電池盒內。
- 電池必須是
- 安全地裝配在輪椅或助行器上,或
- 使用者已將電池拆卸下,如果助行器經專門設計,並可根據製造商指引進行拆卸操作 - 必須遵從 製造商的說明隔離電路(例如電池斷開、點火開關/主開關關閉)。
當使用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助行器具備便於運輸的可拆卸電池設計時(例如折疊式),必須遵從製造商的指示拆卸電池。
- 輪椅或助行器可作為託運行李運輸。
- 電池必須採取短路防護措施,例如遮蔽外露連接線路。
- 所有拆卸下的電池必須採取的保護措施,例如將每一顆電池放入保護套內。電池只允許隨身攜帶登機。
重要資訊:
- 電池容量不得超過 300 Wh。
- 當設備必須配備 2 顆電池才可確保運作,則每一顆電池不可超過 160 Wh。
- 最多可攜帶一顆不超過 300 Wh 的備用充電電池或兩顆各不超過 160 Wh 的備用充電電池。
請注意:適用於所有充電式鋰離子電池。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用於輪椅和其他助行器的電池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使用濕電池供電的助行器,在特定運輸條件下可允許運載:
- 僅當助行器可始終以直立的方式裝載、存放、固定和卸載,才允許將電池保持裝配在設備中。
- 電池端子必須妥善採取防短路措施,例如封裝在電池盒內。
- 在許可的情況下,電池必須配備防溢蓋。
- 電池必須牢固地裝配在輪椅或助行器上。(1)
- 必須遵從製造商的說明隔離電路(例如電池斷開、點火開關/主開關關閉)。
請注意:如果助行器不能始終以直立的方式裝載、存放、固定和卸載,
- 電池必須遵照製造商的指引進行拆卸。
- 輪椅或可作為託運行李運輸,且不受規定限制。
- 電池必須拆卸並或可作為貨物運輸。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電池容量最高 2.7 Wh 或鋰金屬含量不超過 0.3 克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重要事項:漢莎航空僅允許紐扣式鋰電池
電池容量超過 2.7 Wh 或鋰金屬含量超過 0.3 克
禁止
電池容量最高 2.7 Wh 或鋰金屬含量不超過 0.3 克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重要事項:漢莎航空僅允許紐扣式鋰電池
電池容量 超過 2.7 Wh 且低於 100 Wh 或鋰金屬含量超過 0.3 克且低於 2 克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1)
電池容量 超過 2.7 Wh 且低於 100 Wh 或鋰金屬含量超過 0.3 克且低於 2 克 超過 100 Wh 且低於 160 Wh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1)
手提行李僅限最多攜帶 2 顆電池。
電池容量超過 160 Wh:禁止
* 託運行李不允許存放電池; 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時,必須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單獨存放,且必須妥善收納, 以免電池受損和短路。
氣體
具體說明
潛水/浮潛設備可能含有有害物質,例如壓縮氣瓶或水底燈中。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壓縮氣瓶必須放空,閥門開啟。
- 對於鋰電池供電的裝置:必須遵循此類電池的要求和限制。
具體說明
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或氣瓶。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最大壓力:200 巴,每個氣瓶最大總重 5 公斤。
- 漢莎航空航班上可以使用氣瓶。
- 必須置於製造商認可的外包裝內運輸,以保護排氣閥。
禁止
- 全球:化學氧氣發生器。
- 往返/途徑美國的航班:氣態氧氣瓶
- 由漢莎區域航空營運的航班。
- 個人氧氣罐(「罐裝氧氣」)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用於操作義肢的小型氣瓶。還包括為確保旅程中有充足氣體供應所必需的類似尺寸備用氣瓶。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禁止
- 用於備製蘇打水或類似產品的氣瓶
具體說明
含有二氧化碳或列於 2.2 類危險物品中之其他氣體的小型氣罐,例如適用於自動充氣救生衣、密封瓶或充氣輪胎的氣罐。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救生衣和類似安全裝置的規定:
- 救生衣和類似安全裝置: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兩件此類物品
- 每件物品最多兩個替換氣罐
- 其他物品:
- 不超過四個氣罐
- 每個氣罐最多 50 毫升
請注意: 如為二氧化碳,水容量為 50 毫升的儲氣罐相當於 28 克的氣罐。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包含 2.2 類危險物品中列出的壓縮氣體的氣罐,或配備煙火觸發機制且含有 200 毫克以下 1.4S 類危險物品中所列的淨爆炸材料。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每位旅客僅限一個背包,
- 背包不允許以親背方式攜帶。
- 背包必須妥適包裝,以確保不會被意外啟動。
- 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 氣瓶需安裝於背包方可攜帶。
- 每人最多攜帶不超過四 (4) 個備用或拆下之小氣罐,且容量不超過 50 毫升。非易燃、非毒性的氣罐可按照上述氣罐條件攜帶。
請注意: 如為二氧化碳,水容量為 50 毫升的氣罐相當於 28 克的氣罐。
- 禁止攜帶額外的調節開瓶器,包括氣罐和備用氣罐。
- 嚴禁在往/返/途經美國的航班上攜帶雪崩救援背包。除非氣瓶為空,並且不含爆炸物。
- 具有其他觸發機制的雪崩救援背包:
- 裝配鋰電池:
適用裝配鋰電池之便攜式電子裝置的規定,電池容量不超過 100 Wh,或鋰金屬含量不超過 2 克。 - 裝配電容器:
- 電容器必須處於未充電狀態,並採取防短路措施。
- 此外,這些雪崩救援背包必須裝在堅固的外包裝(例如 硬殼箱)中,並且包裝方式必須能夠防止電容器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
請注意: 目前僅「Alpride 安全氣囊系統 E1」(例如 Scott Patrol E1)無需額外外包裝。
- 裝配鋰電池: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水銀
具體說明
含有水銀、供個人使用的小型醫用或臨床溫度計。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溫度計必須裝在保護套內運輸。
- 每位旅客僅限攜帶一支溫度計。
具體說明
含有水銀的溫度計。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水銀溫度計僅限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 溫度計必須包裝在具有密封內襯的堅固外容器內,或包裝在由牢固的防水銀滲漏、防刺穿材料製成的包裝袋中,以防止水銀從包裝的任意位置溢出。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含有水銀的氣壓計。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水銀氣壓計僅限由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攜帶。
- 氣壓計必須收納在具有密封內襯的堅固外容器內,或收納在由牢固的防水銀滲漏、防刺穿材料製成的包裝袋中,以防止水銀從包裝的任意位置溢出。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易燃液體
具體說明
含有少量易燃液體的非傳染性標本/檢體,例如哺乳動物、鳥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魚類、昆蟲和其他無脊椎動物的標本,置於牢固的外包裝中,並有合適的緩衝材料。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具體說明
用於為便攜式電子裝置(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供電的燃料電池系統和備用燃料盒。裝置的包裝必須牢固。不允許使用鋰電池。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兩顆電池。
- 燃料電池系統必須由製造商標明「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僅批准在飛機客艙內攜帶),並具有可證明系統符合 IEC PAS 62282-6-1 Ed. 1 規格的製造商證明。
- 電子裝置未使用時,嚴禁對裝置的燃料電池充電。
- 每個燃料電池盒必須標有可證明其符合 IEC PAS 62282-6-1 Ed. 1 規格的製造商證明,並註明燃料盒的最大容量和類型。
- 燃料電池只能包含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液化氣體、水反應物質或金屬氫化物中的氫。
- 不允許攜帶僅用於為裝置電池充電的替換燃料電池或燃料電池系統。
- 不允許在機上為燃料電池補充燃料,插入備用燃料盒除外。
每個燃料電池盒的最大數量:
- 液體:200 毫升
- 固體:200 克
- 液化氣體:非金屬燃料盒 120 毫升,金屬燃料電池盒 200 毫升
- 金屬氫化物中的氫:水容量不超過 120 毫升
易燃物
具體說明
供個人使用的安全火柴(1 小盒)或不含非吸收性液體燃料(液化氣除外)的小型打火機。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僅限隨身攜帶(不得放入手提行李內)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禁止
- 打火機燃料
- 打火機補充燃料
- "易擦火柴"
- "藍色火焰"打火機或雪茄打火機
- 無安全防護蓋且使用鋰電池供電的打火機,或無開關保護裝置的打火機
請注意: 每人僅限攜帶 1 小盒安全火柴或 1 個打火機。在部分國家/地區,如印度,禁止攜帶任何類型的火柴或打火機。
雜項
具體說明
用於校正空氣品質監測設備的滲透裝置。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具體說明
絕熱包裝,內含完全吸收在多孔材料中的冷凍液態氮,用於低溫運輸(「乾式運輸容器」)以及不受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條例約束的非危險物品。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絕熱包裝的設計不允許容器內壓力積聚。
- 無論絕熱包裝的放置方向如何,均不得釋放冷凍液氮。
具體說明
- 髮膠
- 香水和古龍水
- 含酒精的藥品
規定
- 旅客的託運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攜帶的所有此類物品總淨含量不得超過每人 2 公斤或 2 公升。
- 每件單品的淨含量不得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
請注意:另請參閱"「氣霧劑」"
具體說明
運動和個人使用的氣霧劑。內容物不得包含易燃或有毒物質。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氣霧劑上的洩氣閥必須用蓋子或其他合適的方法予以保護,以防止其內容物意外溢出。
- 每位旅客攜帶的淨總含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氣霧劑和化妝用品),每個容器的淨含量不得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
請注意:另請參閱"「藥用或化妝用品」"
具體說明
含有碳氫化合物氣體的捲髮器。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每位旅客僅限攜帶一套捲髮器。
- 任何時候均不得在機上使用捲髮器。
- 必須在加熱元件上牢固安裝防護蓋。
- 不得在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攜帶此類捲髮器的充氣裝置。
具體說明
固體乾冰(二氧化碳)在用於包裝易腐物品時不受此類規定的限制。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規定
- 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攜帶 2.5 公斤。
- 包裝必須允許二氧化碳氣體釋出。
- 每件裝有乾冰的託運行李必須用附加標籤標明「乾冰」。
請注意:豁免此項規定的旅客僅限在手提行李和託運行李中總共攜帶不超過 2.5 公斤的乾冰。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具體說明
化學武器組織(OPCW)的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時攜帶。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不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是*
* 該許可不以書面形式提供。一經請求並在服務中心口頭確認後提供,或最遲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運動和狩獵槍械及彈藥的運輸適用特殊規定。
每位旅客可以預訂運輸多支槍械。
請在起飛前至少 120 分鐘攜帶該行李辦理登機手續。如需運輸槍械或彈藥,請儘早於我們的客服中心登記。
旅客自行負責遵守海關規定、準備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所需文件。這適用於入境一個國家/地區和轉機旅行。
如果是搭乘漢莎航空集團航空公司,根據最新的 IATA 標準,彈藥必須作為 "AMMO" 單獨預訂。其他航空公司可能尚未使用此標準,並且可能只接受沒有單獨 "AMMO" 要素的預訂。
槍械
每支槍械都必須以安全和未裝載的狀態,收納在專門用於此目的的帶鎖運輸容器中。每個運輸容器僅允許放置 數支槍械 。
彈藥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5 公斤 1.4S、UN 0012 或 UN 0014 類別的彈藥。彈藥必須與槍械分開收納在由木頭、金屬或纖維板材製成的硬式容器中。該容器可保護彈藥免受震動、移動和意外自爆。在往返南非的航班上,彈藥必須裝在可上鎖的彈藥箱中。
收費
- 國內:70 歐元
- 歐洲:80 歐元
- 中東、北非和中亞:100 歐元
- 中程洲際航線:200 歐元
- 長程洲際航線:250 歐元
根據當地的安全措施,將於出發機場收取額外的槍械費:南非 80 美元、義大利最高 90 歐元(取決於具體機場)、西班牙 60 歐元、土耳其 30 歐元、蘇黎世(55 瑞士法郎)、日內瓦(200 瑞士法郎或出發前兩小時前 250 瑞士法郎)。
在倫敦-希斯洛(LHR)、亞伯丁(ABZ)、愛丁堡(EDI)、因弗內斯(INV)及格拉斯哥(GLA)的往返航班上嚴禁載運槍械。如果您想攜帶獲得許可的運動或狩獵槍械旅行,請選擇倫敦或英國的其他機場。
運輸資訊
- 僅限屬於 1.4S 類危險物品的運動或狩獵槍械、手槍和步槍及安全封裝的彈藥(槍械的彈藥筒)。
- 託運行李:允許(請注意:武器和彈藥必須單獨申請)
- 手提行李:不允許
- 隨身攜帶:不允許
- 向航空公司提交申請:需要(不接收僅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須前往客戶服務中心或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遵循相關要求,本人當面提出口頭申請並確認。)
-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定,武器和彈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包中。如有必要,必須使用專用的行李箱將兩件物品分開存放。
- 武器必須卸下所有子彈。
- 客機上攜帶的彈藥僅限用於體育和/或狩獵等個人用途。
- 僅可接受被分類為 1.4S、UN0012 或 UN0014 的彈藥。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總重 5 公斤(必須稱重)的彈藥供自己個人使用。
- 彈藥必須妥善包裝,例如採用標準的商業包裝。
禁止
- 禁止運輸含有爆炸彈或燃燒彈的彈藥。
- 黑火藥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運輸。
但請注意,不可預訂 Lufthansa Express Bus(漢莎航空直達巴士)。
具體說明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零售包裝的酒精飲料其酒精含量大於 24%,低於 70%
- 裝在不超過 5 公升的容器中
- 每位旅客可攜帶的淨總量為 5 公升
請注意:酒精含量小於 24% 的酒精飲料不受限制;此規定還適用於未加高壓的啤酒小桶(派對小桶)。不包括餐飲中使用的含二氧化碳或類似氣體的加壓酒桶或酒瓶。
具體說明
託運行李:不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具體說明:
帶有煙火自動啟動機制 (AAD) 的降落傘,例如 CYPRES AAD
託運行李:允許
手提行李:允許
需要航空公司核准:否
規定
- 必須攜帶國家/地區授權機構的書面文件,其中必須包括自動啟動機制 (AAD) 的詳情,以及該機制不屬於危險品的確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