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及细则 - 旅客和行李的一般承运条件(航班机票GCC)

您也可以将这些 GCC 打印出来。只需用鼠标右键单击窗口,然后选择"打印"选项。然后将使用您的标准打印机打印页面。
您也可以将这些 GCC 保存为 PDF,然后打印出来。

第 1 条:术语定义

除非措辞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的含义定义如下:

我方
指德国汉莎航空公司。


指所有旅客(参见"旅客"的定义)。

预订
包括计划搭乘飞机的所有信息。

票联
是航班机票的一部分,它使旅客有权在某一航段上乘机。

旅客
指经我方同意,持有机票通过飞机得到运载或即将得到运载的任何人。

机票
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付费航班的编号确认,由票据(旅客收据)记录。"航班机票"和"机票"在下文中作为同义词使用。

航班中断
指旅客要求并经由我方事先批准,在旅行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某地中断的旅程。

行李收据
是指您的托运行李被承运的机票部分。

航空承运商
指按机票所述运载旅客和/或旅客行李的承运商,其航空公司代码将显示于机票上。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指我方或相应承运商指定的时间,您必须在该时间之前办理登机手续和领取登机牌。

损害
包括因航班承运或承运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延误、损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而造成的死亡、受伤、损失。

SDR
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天数
指所有完整的日历日,包括周日和银行假日;用于通知时,发出通知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机票的有效期时,机票签发日期或航班出发日期均不计算在内。

第 2 条:适用性

一般规定

2.1. 本承运条件适用于航班机票上印有航空公司代码"LH"的航班。

代码共享

2.2. 我方与其他航空公司达成了某些协议,即所谓的"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机票的“承运商”栏内注明“汉莎航空 (LH) ”为承运商,您的航班也可能由其他航空公司运营。对于代码共享航班,汉莎航空将在您预订时向您告知航班的承运商。

对于由其他承运商运营的航班所提供的代码共享服务,适用本承运条件。

如果航班由不同的承运商运营,您应该熟悉运营该航班的承运人的特殊性,例如:办理登机手续时间、关于重新确认预订的规定、以及航班承运商的有关无人陪同儿童的承运、动物承运、拒绝承运、氧气设备、非常规运营、拒绝登机赔偿以及免费行李额/验收等的要求和政策。

有关汉莎航空代码共享合作伙伴的信息,可在我方网站 lufthansa.com 上查看。

第 3 条:机票

一般规定

3.1.

3.1.1. 当确认预订存在时,我方只向航班机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的承运服务。如果旅客无法核实其身份,我方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3.1.2. 机票不得转让。

3.1.3. 报销航班机票的条件受签发航班机票时有效的相应票价规定的约束。请选择最符合您需求的机票价格。我方建议您购买旅行取消保险。

有效期

3.2.

3.2.1. 除非机票、本条件或者相应票价(可能会根据机票中包含的信息限制机票的有效期)另有规定,否则机票的有效期为:

3.2.1.1.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或

3.2.1.2.自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内,前提是首次旅行发生在机票签发之日后一年内。


应乘客要求的变更

3.3.

(3.3.1.和3.3.2.已删除)

3.3.3. 如果您所选择的票价要求遵循固定机票航段顺序,请注意,如果旅客没有用到所有单个航段,或者不是按照原定的航段顺序和旅行数据来旅行,那么我方将根据您更改的航线重新计算票价。因此,在您预订机票当天,您需要支付的飞机票价将根据您实际航线所在的价格组而定。该票价可能高于或低于您原来所支付的票价。

在预订当天,如果您起初订购的机票价格组并不适用于更改的航线,那么与您所更改航线相对应的先前最低价格组将成为重新计算票价的基础。

如果在预订更改航线的当天算出的票价变高,那么我方将按照已支付的票价收取差价。请注意,我方仅在您支付机票差价后,才会安排承运服务。

如果您的机票的票价条件允许退款,而且您尚未使用任何单个航段,您可以根据票价条件来申请退款。这意味着您将失去搭乘飞机的权利。

此处第3.3.3条不适用于居住在奥地利的旅客的承运。

3.3.4. 以下条款适用于居住在奥地利的旅客的承运:
如果您所选择的票价要求遵循固定机票航段顺序,请注意:如果旅客没有用到所有单个航段,或者不是按照原定的航段顺序和旅行数据来旅行,那么我方将根据您更改的航线重新计算飞机票价。这并不适用于您因旅行计划更改,或您因不可抗力、疾病或您无需为其负责的另一个原因而无法按照航班机票上标明的顺序开始搭乘所有航段或单独航段。如有可能,请在您得知此类更改后尽快通知我方更改原因。如果需要重新计算票价,则按您预订机票当天,您对实际航线需要支付的票价所在的价格区间来确定票价。该票价可能高于或低于您原来所支付的票价。

在预订当天,如果您起初订购的机票价格组并不适用于更改的航线,那么与您所更改航线相对应的先前最低价格组将成为重新计算票价的基础。

如果在预订更改航线的当天算出的票价变高,那么我方将按照已支付的票价收取差价。请注意,我方仅在您支付机票差价后,才会安排承运服务。

第 4 条:票价、税款及费用

最终价格

4.1. 最终价格是包括各项税费、费用和收费的票价。

票价

4.2. 支付的票价包括从实际出发地机场至实际目的地机场的承运费用。票价可能包括由航空公司征收的费用。

税收、费用和收费

4.3. 除了飞机票价外,您还应支付由州、当地政府、其他当局或机场运营商就旅客,或向旅客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所有适用税款、费用和其他杂费。在您购买机票时,我方将告知您未包括在飞机票价中的税款、费用和其他杂费。这些通常也会在您的机票中分别列明。

第 5 条:预订

预订要求

5.1.

5.1.1. 每个乘机联只有按照乘机联上标明的旅行级别,并在当天该航班上有预订座位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对于未预订座位的机票,在所需航班仍有座位的情况下,可以在稍后预订座位。

5.1.2. 我方或我方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预订。我方将根据您的要求向您发送书面预订确认函。

5.1.3. 某些票价含有限制您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条件。

(5.2.已删除。)

个人资料

5.3. 我方根据所有相关的数据隐私法规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并仅用于以下目的:预订航班、购买机票、获取附加服务、安排和提供服务、为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提供便利,以及向政府机构和其他航空公司或上述服务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与您的旅程安排相关的信息。

预选座位

5.4.

5.4.1. 对于部分汉莎航空航班,您可以预选座位。您可以通过此服务选择(如可提供)特定座位类别(走道、靠窗、中间、加大腿部空间的座位)。对于部分预订舱位,此服务可能会产生费用,具体取决于该座位类型。预选座位(收费)并非强制性。

5.4.2. 在任何情况下,您均可在办理登机手续时申请特定座位。更改可能会产生费用,视所选票价而定。如果使用“自动办理值机服务”,您可以在流程最后选择一个座位,而不使用分配给您的座位,前提是仍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座位。但是,我方无法保证能够提供某些特定座位。

5.4.3. 我方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这有时是出于航班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如果购买了预选座位而该航班取消,或者出于安全或运营原因该座位被重新分配,我方将退回您已支付的预选座位款项。如果您自愿放弃乘坐航班、重新预订、升舱至其他旅行级别,或者对使用紧急出口处座位的能力提供了不实信息,那么相应款项将不予退回。

第 6 条: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

6.1. 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因不同机场而异。我方建议您自行了解并遵守其各自的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如果您未在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机手续,我方有权取消您的预订。如果您需在第一个航段搭乘我方航班,我方或出票的旅行社将通知您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有关为我方航班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信息,您可以在我方网站或者航班机票的签发旅行社处获悉。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旅客必须在定期航班出发时间的45分钟之前办理登机手续。

6.2. 办理登机手续后,您必须在我方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登机口。

6.3. 如果您未能准时抵达登机口,我方有权取消您的预订。

第 7 条:限制和拒绝承运

拒绝承运的权利

7.1. 如果我方在您预订之前已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我方自书面通知时间生效开始不再为您提供运载服务,那么我方可在我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拒绝向您提供运载服务。如果您在之前搭乘航班时违反了第 7 条和第 11 条中规定的,并导致我方无法接受为您提供运载服务,则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此外,我方也可以拒绝向您提供运载服务,如果

7.1.1. 出于安全、安保或公共秩序原因,或者为了避免违反航班入境国、出境国或途径国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要求,有必要采取此措施;

7.1.2. 运载您可能严重危及其他旅客的安全、健康或幸福;

7.1.3. 您的行为、状态、精神或身体状况例如,包括受酒精或所使用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对您本人、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造成危险;

7.1.4. 您在先前航班上有过严重违反我方行为准则的行为,并且我方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仍可能再次发生;

7.1.5. 您拒绝接受安检;

7.1.6.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最终价格

7.1.7. 没有在目的地入境的必要旅行文件,或机组人员要求您出示该文件时,您拒绝出示;

7.1.8. 您出示的机票并非合法获得或获取,或者违反 Miles & More 飞常里程汇的参加条款及细则,或者是已报失、被盗或伪造的机票,或者您无法证明自己是机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

7.1.9. 您没有遵守我方的安保规定;

7.1.10. 您无视我方所有飞机上的禁止吸烟规定,在登机时和在机上,您无视在机上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儿童的承运

7.2.

7.2.1. 年龄不满五周岁的儿童,在乘机时必须由已年满 18 周岁的成人陪同。承运 5 至 12 岁的无人陪伴儿童必须事先通过汉莎航空客服中心进行电话登记,并按每种情况公布的费用和这方面的规定办理。

7.2.2. 在旅途中,也可将儿童自己的座椅固定在座位上供其使用,因此,您必须为两周岁以下的儿童预订额外的座位。在整个飞行途中,您必须使用座位上的安全带固定儿童座椅。儿童座椅必须适合在飞机上使用。否则,我方有权拒绝随客舱运输儿童座椅。如果儿童安全座椅没有正确固定、未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没有按照说明来操作,我方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8 条:行李

免费行李和超额行李

8.1. 免费行李限额的依据为预订航班时公布的有效票价。当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以及携带特殊行李时,您需要支付行李承运费。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 32 千克。

陌生行李

8.2. 我方的航班上不允许携带您从陌生人处收到的行李,无论是携带进入机舱还是作为托运行李,均不允许。

不得作为行李的物品

8.3.

8.3.1. 您的行李中不得含有下列物品:

8.3.1.1.可能危及飞机、机上人员或财物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或国际航空承运协会 (IATA)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中指定的物品。尤其不得含有下列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物品、有毒或侵蚀性物质等。

8.3.1.2. 被出境国、入境国或途经国的任何适用法规禁止承运的物品;

8.3.1.3. 具有危险性或不安全性的物品,或因其重量、尺寸或类型以及因其易腐、易碎或特殊敏感性而不适合承运的物品。

8.3.1.4. 独立锂电池或可充电锂电池(通常用于电子消费品,例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手表和相机)只能随手提行李携带。最多可携带两块独立锂电池或可充电锂电池(额定功率不超过160瓦时),作为电子消费品的备用电池。若要携带额定功率在100瓦时至160瓦时之间的独立电池或可充电电池,需事先获取航空公司的批准。有关电池和可充电电池的承运详情,请参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的《国际危险品规定》,该规定可直接在 ICAO 网站的“危险品”部分查阅,也可在 Luftfahrt-Bundesamt LBA(德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网站获取。

8.3.2. 如果您持有或行李中包括任何形式的武器,特别是:(a) 用于攻击或防御的枪械、钝器或利器和喷雾,(b) 弹药和爆炸品,(c) 任何从外观或标记上看似武器、弹药或爆炸品的物品,那么在启程前您必须通知我方。我方根据承运危险物品的相关规定,仅接受以货物或托运行李的形式承运此类物品。上述第 2 条不适用于出于公务而必须佩带武器的警察。飞行期间,他们须将武器交给机长。

8.3.3. 我方可酌情决定是否允许将任何种类的武器,特别是枪支、钝器或利器和喷雾装置以及运动武器作为行李携带。这些武器必须卸下弹药并扣上保险。弹药的承运应遵守第 8.3.1.1 条指定的 ICAO 和 IATA 规定。

8.3.4. 如果您在托运行李中夹带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物品,我方对任何此类物品不承担责任。

拒绝行李承运的权利

8.4.

8.4.1. 如果不符合第 8.3. 条所列出情况,我方可以拒绝承运行李。

8.4.2. 如果我方认为相关物品由于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性质、或出于安全原因,或严重影响其他旅客的舒适感而不适合承运,我方可以拒绝将此类物品作为行李承运。有关不适合承运的物品信息,您可向我方咨询。

8.4.3. 如果行李未通过合适的行李箱或其他类似容器妥善包装,无法确保能够经受惯常处理并安全牢固地运输,则我方有权拒绝承运该行李。

旅客和行李检查

8.5. 出于安全和安保考虑,我方可能要求您允许我方对您个人及您的行李进行搜查或筛检,并对您的行李进行X射线检查。如果您由于携带第 8.3. 条所列不允许携带或未申报物品而拒绝对您个人及行李的检查,我方有权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托运行李

8.6.

8.6.1. 您交付托运行李后,我方将予以保管,并出具行李收据和行李牌用于辨认行李。

8.6.2. 托运行李上必须注明您的姓名或附上其他个人身份标签。

8.6.3. 托运行李将位于您所搭乘的飞机,除非出于安全原因无法完成承运。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由随后的航班承运,我方会将其交付至您的居所,除非您需要亲自前往海关检查。第14条(损害责任)不受影响。

手提行李

8.7.

8.7.1. 我方应指定手提行李的数量、最大重量和最大尺寸。所有情况下,手提行李必须能放入前排座位下方或行李柜。如果您的手提行李不满足以上条款,或不满足安全和安保要求,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7.2. 如果您的物品不适宜随飞机货舱运输(例如易损的乐器),并且不符合上述第 8.7.1. 段的要求,您须事先通知我方,我方接受承运该物品后,方可将其带上客舱。我方可能为此项附加服务征收附加费。

托运行李的交付

8.8.

8.8.1. 您必须在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留机场尽快领取您的行李。

8.8.2. 我方仅向行李收据持有者交付托运行李。

8.8.3. 对于要求领取托运行李却无法出示行李收据或无法通过行李(识别)牌确认行李的情况,只有在其提供了我方认可的相关证明后,我方才会向其交付行李。

动物的承运

8.9.

8.9.1. 宠物承运需取得我方同意,且动物需持有有效健康和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及入境或过境国家要求的其他文件。非经认可的陪同犬和协助犬必须由装运笼或经许可的运输容器承运。我方有权决定动物的承运方式,并且有权限制航班承运动物的数量。
随客舱运输的动物(包括适用时的运输容器)必须安置在您座位的脚部空间内,并且在整个在机上的时段恰当固定。
请关注我方网站关于将动物作为额外手提行李进入客舱的信息:https://www.lufthansa.com/de/en/animals-as-additional-carry-on-baggage
动物的体重、装运笼和食物不包含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承运必须支付超额行李费。

8.9.2. 旅客需要的经认证导盲犬可免费携带,如有必要,可携带进入客舱,请关注美国境外航班的要求,可从 https://www.lufthansa.com/de/en/service-dogs下载。

8.9.3. 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且在 14CFR 第 382 部分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旅客需要协助犬的陪同为其开展工作或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汉莎航空保证免费承运残疾旅客(根据 14CFR 第 382.3 节相关定义)携带的协助犬。适用于往返美国的承运须知可在 https://www.lufthansa.com/de/en/service-dogs 查看。

汉莎航空仅接受定义为协助犬的犬只。携带协助动物出行的残疾旅客需对协助动物的安全、健康、福祉和行为负全部责任。这也适用于在机上或在由汉莎航空控制的机场区域内,协助动物与旅客及机组成员间的互动。

8.9.4. 您将全权负责宠物的安全、健康及行为,并有责任遵守所有入境、离境、医疗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适用于动物出发、到达国家、州、地区和/或临时目的地的要求。尤其包括任何必需的健康证明、许可证及疫苗接种。尤其注意,汉莎航空不承担宠物隔离的住房费用及将宠物遣返至原籍地的相关罚款和费用.

如果未能履行以上责任或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您需要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由您的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害;除非损害是因我方的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否则我方不承担该方面的任何责任。

第 9 条:航班时刻表、延误及取消

已删除

第 10 条:退款

一般规定

10.1.

10.1.1. 取消、重新预定或航班延误的情况下,除其他索赔外,特定条件下可报销票价。

10.1.2. 您也可以根据票价条款申请退款。有些票价包括退款限制。

10.1.3. 将根据票价条款及所使用的机票航段计算票价、税费及收费的退款金额。使用某些特定支付方式产生的费用将不由我方报销。

退款接收人

10.2. 一般而言,退款将按原支付方式原路退还。该款项被视为对有权获得退款人士的报销。

货币

10.3. 退款货币将与支付机票时使用的货币一致。由于您的支付服务供应商的转换或收费,退款金额可能与您最初支付的机票金额有所偏差。

旅行社退款

10.4. 如果您通过旅行社预定机票,由于旅行社收取的费用,报销金额可能与您向旅行社支付的金额有所偏差。因此我方建议您联系旅行社并向其申请退款。

第 11 条:机上行为

一般规定

11.1. 请服从机组人员的指示。如果您在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者飞机上任何人或者财物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或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我方可以采取自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继续发生。我方可能拒绝向您提供续程服务,而且您有可能因在机上的行为而被起诉。

电子设备

11.2.  在机上不允许使用移动电话、无线广播和遥控玩具。但如果航班上配备有功能性移动电话技术,则可以使用移动电话。在这些飞机上,使用移动电话时需遵从机组人员的指令。所有情况一律禁止使用语音电话。

禁烟航班

11.3. 所有汉莎航空航班均为禁烟航班。飞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香烟。

含酒精的饮料

11.4. 不允许在机上饮用私人携带的酒精饮料。

系好安全带的义务

11.5. 按照规定,您在整个航班飞行过程需保持就坐状态。就座后,您有义务系紧安全带。

在机上拍照和录影

11.6. 仅在被拍摄者的权利(特别是其隐私权)受到保护和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机上拍照和录影。机组人员可能随时禁止在机上拍照和录影。

(11.7.已删除。)

第 12 条:附加服务

12.1. 如果我方为您安排第三方来提供除航班相关服务之外的服务,或者出具与航班无关的承运服务的承运凭证,我方仅作为您的代理。这些情况下,适用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条款与细则。

12.2. 对于我方自行为旅客提供的往返公交服务,以及除航班服务之外的服务,则可能适用于上述条款的单独条款。我方可应要求向您发送条款信息。

第 13 条:行政手续

一般规定

13.1.

13.1.1. 您应负责获取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各国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我方在这方面的规定和指示。您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在整个旅行持续期间(包括暂停飞行期间)都必须有效。我方在这方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需注意的是,我方没有义务检查证件的有效性。

13.1.2. 若您未携带此类证件或签证,或违反相关使用法律法规或指示,我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旅行证件

13.2. 在旅行之前,您应根据我方要求出示目的、中转国家/地区的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证件,并且允许我方收存其复印件。如果您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您的旅行证件不完整,我方有权拒绝承运,且对于您因未遵守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拒绝入境

13.3.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您被拒绝进入某个国家,则因您不被允许进入相应国家(过境国或目的地国),我方需将您送回出发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您有义务支付适用的飞机票价。我方可以将您支付的任何未使用的承运资金用于支付此类机票费用。我方将不予退还您已支付的承运您至该拒绝入境或驱逐离境地点的票价。

旅客有责任支付罚金等费用。

13.4. 若因您未能遵守入境或过境国家/地区的法律或法规,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我方被要求支付任何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您有责任偿还我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费用。

海关检查

13.5. 如经要求,您应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或因旅客未遵守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方不承担责任。

安检

13.6. 您及您的行李有义务接受政府当局、机场工作人员或我方执行的任何安检。

数据传送

13.7. 如果有关当局根据强制法定要求,且为履行承运合同,我方有权向国内或国外当局(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当局)传输您的护照数据,以及我方处理和使用的与您的航班有关的所有个人数据。

第 14 条:损害责任

一般规定

14.1.

14.1.1. 运输须遵守 1999 年 3 月 28 日《蒙特利尔协议》(“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令,该令经第 889/2002 号条例 (EC) 和成员国的国家立法修订,通过第 2027/97 号条例 (EC) 在欧洲共同体执行。

14.1.2. 如果已有损害是由受害方促成,应按照适用国家法律,相应免除或减轻我方对由受害方过失促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

14.1.3.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必须在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或飞机理应抵达之日起或承运中断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14.1.4. 对于因我方遵守国家法规或由于您未能履行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方不承担责任。

14.1.5. 任何情况下,我方的责任范围均不超出所记录的损害金额。如果由于我方或我方工作人员的严重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或简介损害,我方仅对其负责。这不适用于人身伤害。

14.1.6. 除非本承运条款明确规定,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和相关适用国家法律的责任豁免和责任限制。

死亡或受伤赔偿

14.2.

14.2.1. 对旅客受伤或死亡所承担金额赔偿不设上限。对于高达 128,821 SDR(约 150,000 EUR )的损害,航空公司不得以过失为由对损害索赔提出抗辩。如果航空公司证明公司及其员工都未有疏忽或应受责备的行为,且证明疏忽及营收责备的行为并非原因,则可避免超过这一数额的应收款。

预付金

14.2.2. 如果旅客死亡或受伤,航空公司必须在确认有权获赔人士的身份后的 15 天内支付预付金,以应付其实时经济需要。如果旅客死亡,预付金需不少于 16,000 SDR(约19,000 EUR)。

行李损坏、遗失或损毁

14.3.

14.3.1. 根据本承运条款第 8.6 条托运行李所述,除非行李事先已经损坏,则适用无过失赔偿责任。对于未托运的行李,我方仅对我方及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负责。

行李责任限额

14.3.2. 我方将对行李的损坏、遗失或损毁作出最高 1,288 SDR(约 1,500 EUR )的责任赔偿。旅客最迟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就其托运行李在目的地交付的数额利益提出特别声明,并支付所要求的附加费,则可提高责任限额。这种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无法证明约定的金额高于旅客在目的地交付托运行李的实际利益,则约定金额被视为责任限额。

行李相关投诉

14.3.3. 根据承运合同,如果您无条件接收了运送给您的行李,我方将默认为只要您没有提出异议,即表示该行李已经完好交付于您。如果行李损坏、遗失或损毁,旅客必须尽快以书面或文本形式向航空公司申请赔偿。如若行李损坏,有权获取赔偿方未在发现损坏后立即通知航空公司,则不能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如果是托运行李,则必须在接收行李七天内通知航空公司。如果航空公司有欺诈行为,则本条不适用。

14.3.4. 我方无需对您行李内的物品损坏承担责任,除非损坏是由我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如果这些物品造成其他旅客的行李损坏或者我方财产损坏,则您有责任赔偿我方的所有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运旅客和行李延误

14.4.

14.4.1. 如果由于承运旅客及托运行李期间延误而造成损失我方将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我方及我方工作人员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或者无法采取这些措施。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责任限额

14.4.2. 旅客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上限为 5,346 SDR(约 6,000 EUR )。

14.4.3. 行李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上限为 1,288 SDR(约 1,500 EUR )。旅客最迟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就其托运行李在目的地交付的数额利益提出特别声明,并支付所要求的附加费,则可提高责任限额。这种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无法证明约定的金额高于旅客在目的地交付托运行李的实际利益,则约定金额被视为责任限额。

行李相关投诉

14.4.4. 如果损害由于行李延迟交付而造成,旅客必须尽快以书面或文本形式通知航空公司。如果由于延误造成损坏,若有权获取赔偿方在行李交付 21 日内未通知损坏,则不可采取任何法律诉讼行为。如果航空公司有欺诈行为,则本条不适用。
旅客共同过失责任

旅客共同过失责任

14.4.5. 如果损害由受害方促成,那么索赔金额将按照受害方的责任比例予以减少。尤其需要注意,受害方有义务不得购买不合理的替代品来提高行李遗失或延误的赔偿金额。

第 15 条:标题

本承运条款中的标题仅为确保内容清楚易懂,与提供解释或提出损害索赔并不相关。

第 16 条:其他条件

我方还根据适用于我方具体情况或发布的附加规定和条件提供承运。这些规定和条款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这些包括儿童、孕妇、患病旅客的承运、以及电子设备的使用限制,以及在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请在 lufthansa.com 关注我方的信息。

第 17 条:消费者调解委员会

我方会在消费者调解机构的见证下解决纠纷。具有法定资格的调解机构为söp_Schlichtungsstelle für den öffentlichen Personenverkehr e.V.(公共交通消费者调解委员会),地址位于 Fasanenstraße 81, 10623 Berlin,

https://soep-online.de/en/
https://soep-online.de/en/your-conciliation-request/online-form-flight/

欧洲委员会还提供了一个在线纠纷解决 ( ODR ) 平台,可用于提起诉讼。该平台的网址是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