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2年6月1日起發出機票的免費行李限額將會改變,詳情詳列於此。
從2012年6月1日起發出機票的免費行李限額
漢莎航空的免費托運行李限額按照“計件製”確定。免費托運行李視所飛行的服務艙位而有區別,包括允許攜帶的免費行李數量及每一件行李的允許重量上的區別。適用於2012年6月1日起簽發的客票免費托運行李限額規定
Miles & More會員客戶可享受額外的免費行李限額。
請注意,您的免費行李限額已印在機票或乘客收據上。
免費行李限額一覽:
| 普通
| 銀卡會員
| 金卡/HON Circle會員/ Star Alliance Gold Members
|
|
|---|---|---|---|
| 經濟客艙
| 1件23公斤或以下行李 | 2件 23公斤或以下行李 | 2件 23公斤或以下行李 |
| 商務客艙
| 2件 32公斤或以下行李 | 2件 32公斤或以下行李 | 3件 32公斤或以下行李 |
| 頭等客艙
| 3件 32公斤或以下行李 | 3件 32公斤或以下行李 | 4件 32公斤或以下行李 |
| 額外運動袋
| 所有航線,除了往返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及中美洲*航線之外:+1件滑雪用具 | 所有航線,除了往返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及中美洲*航線之外:+1件滑雪用具 | 所有航線,除了往返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及中美洲*航線之外: + 1件滑雪用具 + 1 額外高爾夫球袋 |
請注意,每件行李尺寸不可超過158公分(長+寬+高)。尺寸或重量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需要收費,同樣規則適用於額外件數的行李。以下是超額行李規則概覽及超額行李的固定收費:
2013年1月15日及以後發出的機票(PDF格式)
2012年6月1日及以後發出的機票(PDF格式)
2012年6月1日前發出的機票(PDF格式)
經濟客艙適用的不同免費行李限額
德國漢莎航空公司的經濟客艙乘客,若乘搭某些航線或採用特定的機票產品,便須跟從相關的特別免費行李限額規定,主要是行李的件數會有所不同,在某些情況下則會是重量有異。詳情如下:
| 經濟客艙 | |
| 往返西非、東非和中非 (1/4)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往返日本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往返南非與美國或加拿大(4)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往返美國與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卡塔爾、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及伊朗(2)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往返加拿大與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卡塔爾、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及伊朗(3)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從美國起程往印度(2)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從加拿大起程往印度(3)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從印度起程往美國或加拿大(3)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從巴西起程的航班(5) | 2件各32公斤(70磅)或以下的行李 |
| 星空聯盟環遊世界機票(Star Alliance Around-the-World)(6) | 2件23公斤(50磅)或以下的行李 |
1= 安哥拉、貝寧(Benin)、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布隆迪、中非共和國、乍得、吉布提、赤道幾內亞、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加蓬、岡比亞、加納、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喀麥隆、佛得角、剛果 (布拉薩 Brazzaville)、剛果(金夏沙 Kinshasa)、象牙海岸、肯尼亞、利比里亞、馬里、毛里塔尼亞、尼日爾、尼日利亞、盧旺達、聖多美和普林西比(Príncipe)、塞內加爾、塞拉 利昂、索馬里、南蘇丹、蘇丹、坦桑尼亞、多哥、烏干達
2=只適用於德國漢莎航空在美國提供往返航班服務之目的地機場(西雅圖、三藩市、洛杉磯、丹佛、芝加哥、亞特蘭大、侯斯頓、達拉斯、夏洛特、紐約、華盛頓、波士頓、費城、底特律、邁阿密及奧蘭多);亦只適用於途經歐洲的航線。適用於整個航程,無論有沒有中途停留亦然。
3=只適用於途經歐洲的航線,無論有沒有中途停留,整個旅程皆適用。
4=不適用於中途停留者(即是您要在旅程中途取回行李)-往返美國者除外 (該航線無論有沒有中途停留亦適用。)
5=適用於整個旅程,無論有沒有中途停站亦然,並逗留該航段的著陸點。
6=只適用於以下特定的機票價格:YRWSTAR1,YRWSTAR2和YRWSTAR3。
主要航空公司規則 (Most Significant Carrier, MSC)於2011年4月1日起生效
從2011年4月1日起生效:如果在您的旅程中,在地理上最長的或最重要的部分不是由德國漢莎航空營運,而是由另一家航空公司營運,則該航空公司的規則也適用於德國漢莎航空或有德國漢莎航空航班號的航班。
如果旅程在地理上最長或最重要的部分是由德國漢莎航空營運,本規則和收費由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您的機票已印上適用的免費行李限額。
主要承運人規則不適用於往/來美國的旅程。
往/來或途經美國旅程的特別行李規則:
根據美國交通運輸部公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的行李規則適用於往/來或途經美國的航班:
- 相同的行李規則適用於所有往/來或途經美國的旅程,包括免費行李限額、每件行李的尺寸和重量、可能產生的費用和手提行李規則。
- 首家在機票上列出的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通常也在這裡適用。如果您的機票列明第一航段為德國漢莎航空,則德國漢莎航空的行李規則適用於您的整個旅程(1) — 包括您的出境和回程航班。
- 然而,在機票上列出的首家承運人的航空公司,可在行程中自由轉換到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所謂「主要承運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他航空公司的規則將適用於整個旅程。
- 因此,由德國漢莎航空發出的機票,德國漢莎航空不能保證其行李規則在每一情況下皆適用,其他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時常與德國漢莎航空不同。
適用於您的個別航班的免費行李限額詳情,請參閱您的機票和德國漢莎航空發給您的確認電郵。
(1) 手提行李規則可能會因為當地法律而有所不同。
地方行李重量限制
請注意,所有航班(出境、回程及轉機)單件行李的最大重量為45公斤。
前往下列目的地的所有客艙級別,單件行李的最大重量為 32公斤:
阿布扎比、阿拉木圖、阿姆斯特丹、阿斯塔納、澳大利亞、巴塞爾、比隆(Billund)、巴里(Bari)、布魯塞爾、塞浦路斯、杜哈、頓涅茨克 (Donetsk)、杜拜、都柏林、 佛羅倫薩、法國、熱那亞、約翰內斯堡、喀土木、吉隆坡、科威特、盧森堡、馬耳他、馬斯喀特(Muscat)、拿坡利、新西蘭、羅斯托夫 (Rostov)、鹿特丹、沙特阿拉伯、索非亞、都靈、西班牙、英國、斯德哥爾摩、維羅納、南非共和國
超出這些重量限制的行李將不被接受作寄艙,必須按貨運價格作貨物運送。
免費行李限額的最大重量和規則不受此條文影響。
2012年6月1日前發出機票的免費行李限額
請注意,2012年6月1日前發出的機票,舊有的規則和收費仍然適用於德國漢莎航空所運營的航班。
2012年6月1日前發出機票的免費行李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