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權利
親愛的客戶:
如果您的航班被取消或嚴重延誤,又或者您持有機位,卻因滿座而被拒登機,按照在2005年2月17日起生效的歐盟第261/2004號條例,您可享有相關權利。提供不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有責任給您這些權利。
適用範圍
條例可引用於:
- 從歐盟機場起飛,或從歐盟以外機場起飛但乘搭歐盟承運人航班的乘客。在第三國獲得利益或補償,並得到協助者除外。
- 您必須在相關航班持有已訂妥的機位;
- 您必須準時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航班取消的情況除外)。若辦理登機手續的時限並沒有標明,您必須在已公佈的起飛時間最少45分鐘之前辦理手續;
- 您所持的機票價格必須為公開發售者。
航班延誤
根據上述歐盟條例,延誤是指:航程超過3,500公里的航班之起飛時間較原定時間延遲超過4小時;1,500至3,500公里及超過1,500公里的區內航班(intra-Community flights) 延遲超過3小時;還有航程在1,500公里以下則延遲2小時者。若您的航班已經宣佈會嚴重延誤,乘客即有權在等候航班時獲得照顧,這包括:在等候期間的合理餐膳和茶點、酒店住宿﹝如有必要可包括交通費用﹞和2個簡短的電話通話或發送2篇簡短的傳真或電郵。
若提供有關照顧將會造成進一步的延誤,乘客候機時所得到的照顧將相應改動。若延誤超過5小時,您有權在7日內取得未用過的機票 退款;即使您完成部份行程,但延誤讓您的行程不能達成其目的,您可以得到該段行程的機票退款:在某些情況下您可以得到返回該程第一個起點的回程航班。
因超額訂位而被拒登機
若您已訂妥機位卻因航班超額訂位而不情願地被拒絕登機,您仍有權立刻得到照顧及賠償,並按上述「延誤」一節所提及的情況得到退款。此外,在可行的情況下,您有權改變航線以儘快到達您的目的地。您可以選擇按照原來路線但在稍後時間到達目的地的航班,這取決於機位餘額,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自行負擔食物、往宿及交通的費用。
如果您不自願地或自願地被拒登機,您有權獲安排替代航班,或以支票、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的退票和賠償,如得到您的同意,也可以航空票券的形式支付。賠償金額按該定期航班或可供選擇的替代航班的航程計算。賠償金額為:
- 1,500公里或以下之航班250歐元,
- 1,500至3,500公里及超過1,500公里的區內航班為400歐元,
- 超過3,500公里的航班為600歐元。
若您接受我們提供的替代航班,且1,500公里以下航班較原定到達時間的延誤不多於2小時、1,500至3,500公里及超過1,500公里的區內航班之誤點不多於3小時,以及其他航程的航班不多於4小時的話,上述賠償金額將減半,即125歐元、200歐元及300歐元。
若被拒登機是由於健康、一般或操作性保安理由或未能出示足夠旅行証件等合理原因,上述權利將不適用。
航班取消
若您已訂妥有效機位的航班被取消,您有權如上述所載般更改航線、得到照顧、退款及賠償。若本公司已執行一切合理措施,且取消航班是由於無可避免的特殊環境,您將無權索取賠償。特殊環境的例子包括惡劣天氣、政治不穩定、罷工、保安、安全風險及不能預見的飛行安全缺失等。
同樣地,若乘客在下述情況下被通知取消航班亦無權索取賠償:
- 原定起飛時間最少14日前通知
- 在原定起飛時間7至14日前通知,且替代航班的起飛時間較原定時間延遲不多於2小時及其到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較原定時間延遲不多於4小時
- 在原定起飛時間少於7日前通知,但替代航班的起飛時間較原定時間延遲不多於1小時及其到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較原定時間延遲不多於2小時